12岁女孩假冒19岁与8男发生关系 称做爱是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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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14:28 东北新闻网 | |||||||||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一个12周岁的小女孩在40余天的时间里,先后与8名男性网友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在网上,她自称“嗷嗷疯女孩”,她说自己的爱好是“做爱”。虽然只有12岁,但是她已经长到了1.65米且身材丰满,她对那些和她发生关系的男子说,自己19岁了。“嗷嗷疯女孩”并不认为年幼的自己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是件什么了不起的事儿。当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
刑警队接到群众举报,找到这个小女孩的时候,她的反应是“多管闲事,这都是我自愿的”。 与“嗷嗷疯女孩”发生性关系的8名男网友中,6人因“涉嫌强奸幼女”被警方抓获。然而所有被抓获的男子和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此案如果以“涉嫌强奸幼女”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失公正。“她是自愿的”,“我们确实不知道她只有12岁!”此案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内容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3月26日,鞍山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小勇接到了鞍山市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现在小勇可以专心地复习功课,准备今年的高考了。这是这个轰动一时的事件的最终结局。此前,涉嫌强奸幼女“嗷嗷疯女孩”的6名男子均已拿到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和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千山区检察院撤诉的裁定。 群众举报:未成年女孩被强奸 2002年3月26日下午,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警队接到群众举报:本地区有一未成年女孩被男孩小刚(化名)强奸。 公安人员迅速找到了这个未成年女孩。然而,当身高1.65米、身材丰满的女孩出现时,办案人员不得不对其年龄产生了疑问。可是,这个问号很快被拉直了,女孩的户籍证明上确实记载着:出生于1989年5月。也就是说,这个看上去很成熟的女孩还有66天才满13周岁。 更令办案人员始料不及的是,女孩不但承认了与小刚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且还一口气道出了与另外7个男孩发生性关系的经过。 立山公安分局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此事。1个小时后,除了网名为“百密一疏”的男孩和一名因与该女孩在宿舍内同居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没有找到外,警方抓获了45天内与女孩发生性关系的8名男子中的6人。6个人都非常年轻,其中还有一名正在读高中的学生。审问的结果是,他们的确都和这个网名为“嗷嗷疯女孩”的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有的是一次,有的是多次。 “嗷嗷疯女孩”:做爱是我的爱好 “嗷嗷疯女孩”这个网名,带给人一种特别的感觉。在那些年轻男网友的眼里,这个网名无疑具有某种暧昧和挑逗的意味。 2002年的除夕夜,12岁的“嗷嗷疯女孩”在网上遇见了网名为“百密一疏”的男孩。第二天下午,“嗷嗷疯女孩”与“百密一疏”在鞍钢铁西医院附近的一民宅有了第一次。从那以后,“嗷嗷疯女孩”一发不可收拾,她谎称自己19岁,在网上向网友发出请求:“我想去你那!”“哦,好啊,可你来干什么?”“做爱!” 面对“嗷嗷疯女孩”大胆火辣的邀请,有的男孩吓得再也不敢与其交流,也有的男孩欣然前往。有一天晚上,“嗷嗷疯女孩”连续和几个网友发生了性关系。还有一次,她同时和两个男孩同宿一床。这个12岁的疯狂女孩在与网友谈到自己的爱好时,毫不掩饰地说:“做爱”。 司法解释: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那么,6个与“嗷嗷疯女孩”发生性关系的男网友是强奸幼女吗? 受一位被告人家长委托,为被告人辩护的吕民昭律师,在开庭时做了无罪辩护。她认为,强奸罪具备主观故意,而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嗷嗷疯女孩”身高1.65米,体胖,发育成熟,谎称自己19岁),怎能谈得上主观故意呢?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则不符合法理上的犯罪构成。 这起案件实在是太特殊了。 庭审后,立山区人民法院和千山区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面对这个特殊而又典型的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经慎重考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针对这一请示,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3)4号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引发争议:会不会纵容犯罪 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这一解释是在“纵容犯罪”,一方面使很多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削弱了法律对妇女儿童保护的力量;也有人认为,强奸罪不是过失犯罪,而是相对过失犯罪而言的故意犯罪,那么它就应该具备主观故意,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为此,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也就不符合法理上的犯罪构成。 昨日,记者针对这一司法解释采访了该案一被告的律师,辽宁省卫尊事务所吕民昭。吕民昭律师说,该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但会不会因此削弱法律对全体幼女权利的保护力度?与无知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然后行为人借口不知道幼女不满14周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刑事制裁怎么办?吕律师强调说,有些人忽略了该司法解释中如下两个句子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该司法解释所针对的鞍山这个案例,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被害人并没有报案,被害人的亲属也没有提出控告,被害人甚至还对其中一被告人有单方面“处对象”的想法,这显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无罪条件。 痛心思考:给孩子更多的爱护与关怀 一个12岁的小姑娘为何变成了“嗷嗷疯女孩”?为什么“做爱”会成为她的爱好? “嗷嗷疯女孩”4岁时,父母就离异了,之后,她再也没见到母亲的身影,其父也到南方做生意去了,一年半载也难得回家一次,她和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她自己说:“我没有家,我是一个没人要的孩子。”一次偶然机会,她迷上了网络,在虚拟世界里,她找到了可以倾诉的对象,似乎也找到了“家”的感觉。 由于长时间泡在网吧里,本来就不愿学习的她开始逃学,她的姑姑出于爱护,托人将她送进了一所私立学校,但仅仅上了一天学,她就说什么再也不去了,理由是:她和老师缺乏共同语言。在她尚未成熟的心里,只有在虚拟世界里才能找到她所谓的共同语言,才能找到爱,于是她成了网络中那个“嗷嗷疯女孩”。 假如她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假如她幸福地生活在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疼爱之中,这个12岁的小姑娘还会成为“嗷嗷疯女孩”吗?(辽宁日报 关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