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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全额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09:5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丁慧)黄女士因丈夫意外身亡,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天安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房贷。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偿贷责任。这是本市颁布“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2000年4月,沈先生购买长宁路上某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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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行规定,沈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于当年4月8日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商品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原持有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义务的,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因跌倒而就诊,被查出患“右颞叶脑内血肿”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沈先生死亡,死因为“脑出血”。黄女士认为丈夫属意外死亡,要求天安保险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房贷。天安保险公司则不认为脑出血是“意外死亡”,并作出拒绝理赔决定。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诸法院。

  庭审焦点

  焦点一:黄女士是否有权打官司。

  天安保险认为,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所以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但法院认定,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沈死亡,其妻黄女士继承该案诉权。法院还认为,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事实上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

  焦点二: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告是否产生效力。

  天安保险认为,该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内容无约束力。法院认为,公告主文下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公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

  焦点三:保险公司该否因沈先生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天安保险指出,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由于疾病导致其死亡丧失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的病历资料只能表明沈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而非意外事故。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沈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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