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还是“中止” 一字之误引出百万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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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09:57 重庆晨报 | |||||||||
江北区文化艺术学校一审败诉,校长表示要上诉 本报讯(记者 邓萍 实习生 林祺) 是“终止”还是“中止”,江北区教委一字之误引来一民办学校百万索赔。昨日,这起备受市民关注的行政赔偿案在江北区法院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江北区文化艺术学校要求赔偿一百余万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江北区文化艺术学校校长杜泽忠表示不服,要继续上诉。
“终止”还是“中止” 2002年12月5日,江北区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江北区五里店林家桥社(文化艺术学校所在地)作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003年6月6日,江北区教委向文化艺术学校发出37号《通知》,转发了《征用土地公告》,同时要求文化艺术学校妥善处理好终止办学期间的工作。 6月26日,江北区教委又作出49号《通知》要求艺术学校妥善处理好中止办学期间的工作。 江北艺校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8月31日,区教委作出59号文件称,因笔误将“中止办学”写成“终止办学”,并且误用了尚未实施的法律条款,将两文件一并撤消,。 区法院审查认为,37号、49号《通知》均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被告作出的37号和49号的行为违法。 江北文化艺术学校据此向区法院提请行政赔偿诉讼,并于今年2月10日公开审理。索赔140万 审理中,文化艺术学校声称:江北区教委的37号《通知》,通知我终止办学,致使我校至今未恢复办学。37号《通知》已被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北区教委赔偿经济损失一百四十余万元,其中包括:教职工工资、电费、水费、电话费、校园使用费、退还学生的赞助费、贷款和借款利息等。 法庭上,区教委辩称:我委作出的37号《通知》没有终止原告办学,只是要求原告做好终止在林家桥社这个区域办学期间的有关工作,且该《通知》已被我委于8月撤消,该《通知》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违法不一定赔偿 昨日宣判之后,江北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军介绍称: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行政赔偿,但不是必然导致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应当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设定。审判长李雪莲说,原告的赔偿请求中,关于教职工工资、校园使用费及2003年6、7、12月的电费,6月、12月的水费、6月至9月的电话费等损害事实,未依法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