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出租房屋要受约束 原因是不让外人分享“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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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0:53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昨天,黄巷高泾村的村民向市民热线2791285反映,她打算出租房屋给外村人居住,却被村委拒绝。村民觉得纳闷,自己的房屋,怎么没有权处理,反而要村委来插手? 这位村民说,她把房子租给朋友居住,因朋友还没办好暂住证,被村里的保安拿走了身份证。经交涉,朋友拿回了身份证。但前天,村里有人拦住她的朋友,不让进屋,双方发生争执。据她说,村委已通知她,停止出租行为。
据村委介绍,其实并不是不许村民出租房屋,而是有相应的规定进行约束。该村的管理章程规定,通常只有在本村工作、为本村做贡献的,通过合法手续办理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才能租用本村的房屋。之所以有这规定,是因为村内的水、电、卫生等基础设施,是村民集资建设的,只提供给村民使用。村民造房用的也是集体土地,通常不给外人享用。外来人员住在村里吃喝拉撒,带来相关设施的运转费用,没理由让村民们分担。此外,考虑到安全问题,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村里加强了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出租房屋的行为。但一些要出租房屋的村民有不同想法,他们提出,租房后只是把村民本人享有的份额转给外来人员享有,实际上并没给村里带来额外负担。 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的邹小新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村民有权出租自己的房产。如果村里有村民们认可的村规民约或章程,也不违法,对村民具有约束力。 (汤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