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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的索赔行为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0:57 青年参考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林晓律师

  此次49家唱片公司联合向国内KTV“讨债”,可谓来者不善。

  据称,此次行动与国际唱片协会的策划有关,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有关“放映权”集中管理机关的形成,并要唤起 卡拉OK经营者的觉悟,在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照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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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厅费用标准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后,还要另外孝敬“维权者”们 许可使用费。

  那么,“维权者”们的理直气壮、代理人们的“号令天下”,果真合理、合法吗?

  无论是卡拉OK作品,还是MTV、MV作品,它所涉及的著作权人都是多层次的、大量的;在一部卡拉OK作品中 ,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包括作词者、作曲者、演唱者、演奏者、音乐制作者和影视制作者,而在MTV、MV作品中,除词曲 作者外,表演者的权利更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作为MTV、MV作品制片者的唱片公司,他们不过是卡拉O K作品、MTV作品的众多著作权者之一,因此,他们无权就全部作品委托律师同作品使用人交涉收取使用费。也许唱片公司 会说,他们仅是就MTV、MV作品的影视部分的著作权(放映权)提出损害赔偿。那么,人们不禁要问,MTV、MV与音 乐能分割吗?

  在我国,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惟一组织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不仅有著作权法的概括性规定,也有 国家版权局对该机构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的认定。因此,任何脱离音著协对著作权进行集 体管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音著协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该组织可视为经特别批准成立的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其行为是信托行为。与之相比,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不是信托公 司,也不是经特别批准的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因此无权征收著作权使用费。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联合50多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向1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律师函,这种行为不恰当。如此造 势,必然给卡拉OK的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混乱,并对行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由于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而给他人造成商业信誉损害被判赔偿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国外律师界非常慎用律师函,不像国内如此满天飞。

  当然,没有按照音著协的要求缴纳费用的卡拉OK经营者,无法免除对音著协、著作权人应承担的著作权损害赔偿责 任。此外,由于各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差异,有关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内容的规定是不同的,所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参 考和借鉴外国判例法理,必须以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为限界。同时,卡拉OK作品使用涉及的是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还是多 者的结合,以及各项权利的内容和行使等问题,不是仅凭情节不同的几例基层法院判例能够定论的,必须通过对法学理论的深 入研究、法律修改、著作权信托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人补偿金制度的建立,才能最终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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