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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拒赔输官司 国内首例房贷保险官司一锤定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4:1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丁慧)因丈夫意外身亡,妻子要求丈夫投保的保险公司偿付剩余房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偿贷责任。这是2001年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丈夫沈先生于2000年4月购买了位于长宁路的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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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沈先生于当年4月8日,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因跌倒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分别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区域”和“脑出血”。1月29日,沈先生死亡,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黄女士认为丈夫属于意外死亡,要求天安保险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于是,黄女士便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偿还借款余额。

  天安保险指出,现在的病历资料只能表明沈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不能确定是疾病还是意外。法院调查后认为,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沈是由于摔倒的意外导致其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应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剩下房贷款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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