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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流血吓死女同事 法庭驳回死者家属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1:12 信息时报

  社保局不将该事件认定为工伤成被告 法庭认定死者发病属自身原因驳回其家属的请求

  本报讯(记者 黄珊) 顺德一名有高血压病史的女装配工上班时,看见工友受伤流血不久后,一头栽倒,因高血压病发并恶化,8天后死亡。在其家属申请社保局确认其为工伤时,历经社保局两次认定、两级法院4次审理,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女工从事的工作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紧张,其病发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社保局不认定为工伤,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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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突发高血压死亡 社保局两次不认工伤

  四川人严慧(化名)原来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荣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德公司)做装配工。2002年7月28日中午12点下班前,她的1名女同事不慎受伤,流了不少血,恰被严慧看到。不久,严就出现了手部振动、无力的症状,随后到车间里的洗手间时,严慧突然晕厥,栽倒在地。经诊断,她是高血压突发及恶化。术后8天,她不治死亡。

  同年10月底,严慧的丈夫宋明(化名)向顺德区社保局提交了《工伤事故报告书》,申请该局确认严的死为工伤。很快,社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为严慧在非工作时间发病,不认定为工伤。

  宋明不服,向顺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2月,顺德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书》,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经佛山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后,社保局作了补充调查,2003年7月20日,社保局再次认为严慧发病非因工作紧张所致,仍不确认其事故为工伤。

  发病非工作紧张导致 家属两上法庭均败北

  案经两审工伤仍认不下来,宋明又一次将社保局诉至法院,称妻子平时工作量极大,经常加班加点;事发当日她又见到同事受伤流血而受刺激,工作紧张加受刺激导致了她高血压发病。顺德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社保局的调查,严慧日常从事装配工种,从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来看,她的工作并不紧张;并且在事故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公司也没安排她加班;而严慧同事的受伤与其病发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社保局据此不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宋明不服原判,上诉称:社保局并未作有实质意义的补充调查,而在法院判决重新认定后,仍作出与被撤销的结果一致的认定,是违法的。另外,宋明称其妻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高血压发病不是偶然的。严患有高血压,她所从事的工作对她来说肯定是紧张的。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社保局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并送达当事人,其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合法的。而社保局重作工伤认定时补充了新的证据,且前后两份认定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同,并不违法。

  另外,法院指出,对严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高血压病发的事实,宋明、社保局和公司都不存在争议。依社保局调取的证据可证明,严慧所从事的工作对一般员工来说并不紧张,严高血压病发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据此,法院不支持宋明“以严慧个人为标准来衡量工作是否紧张”的主张,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

  法规档案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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