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药品不良反应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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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1:46 新闻晨报 | |||||||||
记者陈里予 晨报讯记者昨天了解到,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医院、药店、药厂必须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天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将会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
今后,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以外的药品使用单位,如果没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罚,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则移交上海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今后,市民一旦发生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据悉,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严格规定后将畅通不良事件报告渠道,有助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药品作进一步分析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