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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业主拥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1:47 新闻晨报

  晨报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吉建富

  物业公司在居民小区内收了停车费,但没和业主委员会约定好停车费到底该如何用,双方为此争议不断。日前,杨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耀浦苑是杨浦区许昌路上一个非常漂亮的居住小区,1999年11月30日,耀浦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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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和某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耀浦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自1999年10月起对小区内60个地面车位的使用人收取停车费,直到2002年年底。此期间内,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固定车位的停车费22万余元。

  2003年初,耀浦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终止合同,双方对停车费的处理出现了极大的争议。业主委员会认为,停车费是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应该归到维修基金内,但可以考虑物业公司为管理曾经有过必要支出,除对临时停车费及2000年以前的停车费等可以扣除外,物业公司于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收取的停车费22万元应当返还给业主。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临时停车没有收过费,而收取的停车费用已经用于小区管理人员的工资、服装费、午餐费、实行技术防范、创文明小区等的支出费用,这些都是小区必要、合理的管理费用,现在物业公司已经亏损,停车费还应当分摊部分作为亏损资金,但可以同意适当返还业主委员会5万元。

  由于上述争议较大,耀浦苑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推上了杨浦法院的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理应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而且耀浦苑业主委员会已经扣除了2000年以前的停车费用作为物业公司必要的车位管理成本,故物业公司应当返还给耀浦苑业主委员会22万元。

  (本栏目与高院法宣处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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