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将设不良反应监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2:06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 关艳玲)今后,百姓用药安全有了保障。昨日,记者从辽宁省药监局获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如果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单位将被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不良反应分析评价结果,责令有不良反应的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甚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