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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流行物管告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4:06 北京晨报

  新《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过半年,虽然条例对物业与业主的责、权、利有了一定的明确,但是这类诉讼未见减少。原告多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多为业主,是物业管理诉讼的一大新特点。

  最新数字物业纠纷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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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虽然物管条例实施半年多了,而到法院的物业纠纷却是大幅增加。

  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2003年1至9月份共受理物业纠纷88件,而从2003年9月,即新条例实施之日至今半年多时间,物业诉讼居然大幅增加,达到246件,每个月受理案件相当于以往的4倍。物业纠纷大幅增加的特点在本市其他法院同样存在,市高院将其列为重要案件类型之一。海淀法院法官温勇对记者说,除了法院受理的纠纷增多之外,物业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群体性明显、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等诸多特点。

  诉讼特点物管最爱告业主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最近物业纠纷呈现出如下四大特点。特点一:原告多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多为业主。在2003年海淀法院受理的192件案件中,除了11件是业主诉物业管理企业外,其余全部是物业管理企业诉业主,占到全部案件的94%。而在2004年初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海淀法院已经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121起,而这些案件中仅有1件是业主诉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诉业主的案件竟占到了全部此类案件的99.2%。特点二:诉因多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特点三:业主抗辩理由多为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无经营资格、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不达标、擅自占用或出租公摊面积等。特点四:案件审理结果多为业主败诉或与物业管理企业和解。

  原因探析物管、业主缺磨合

  北京太月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左佳对记者说,在现有的许多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造成的。开发商卖了房子就走人,而业主将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和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矛盾混为一谈,往往因为对房子质量或其他购房中产生的问题而拒绝给付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其他费用。还有的甚至将对其他个人或企业的怨气也发泄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当然,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服务者”的角色认同为小区的“管理者”,凌驾于业主之上,想尽名目收取费用,遇到业主有不同意见时就以停电、停水等手段相要挟,也是物业纠纷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些旧有的观念和问题,在新条例实施后还没有完全转过弯来,还需要磨合与改变。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有些条文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如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就使得小区特别是大的社区的业主维权成本加大,使得业主只得采用一些消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常用的方式就是不交物业费,甚至供暖费、水电费等。

  首席记者 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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