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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已撤销十年所扣押金至今未返还 当事人不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6:4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周口讯1994年县检察院就已下发决定书撤销的一起涉嫌偷税案件,但办案期间所扣押当事人的押金及国库券,至今仍然不予返还。记者近日接到当事人贾明智的投诉后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原为郸城县人民武装部干部的贾明智,1987年承包本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1991年,郸城县检察院以贾明智在承包期间涉嫌偷税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住宅及其妻子经营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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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进行搜查,扣押了部分商品、1980元现金及1120元国库券。据贾明智说,为让商店及时开门营业减少损失,他东拼西凑借钱,于1992年分3次向该县检察院经济科交款42380元,拉回了被扣押的商品。当时,检察院的承办人员为其出具了一张“白条”。此案在拖了3年之后,1994年11月28日,该县检察院认定贾构不成犯罪,遂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贾明智说,案子虽然撤了,但县检察院扣押他的4万多元现金和1120元的国库券却一直不愿归还给他。他多次去县检察院索要,有关人员不是说“现在没钱”,就是称“这是前任办的案子,现在我们管不了”。据了解,1999年12月,在贾不知情的情况下,郸城县检察院直接将4万多元收缴款转交给了该县税务局,而1000多元余款和1120元的国库券仍在检察院存放。无奈之下,贾随后向周口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去年9月,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郸城县检察院应退还贾明智现金42380元及国库券1120元。

  3月22日,记者赶到郸城县检察院采访此案时,该院李检察长以近段时间工作忙、他对此案不了解为由,让记者过几天再来。记者又设法与有关承办人员联系,但始终未能如愿。昨日,记者从周口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2003年春节后,该院已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郸城县检察院送达了赔偿决定书,但至今既未见其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得到其申诉材料。

  贾明智异常无助地对记者说:“到啥时才能要回俺的钱呢?” (记者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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