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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诊每日一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8: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杨某:我与原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产生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我的部分请求,部分不予以支持。我对不予支持部分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法院不仅对原裁决不予支持的诉求仍旧不予支持,而且连原裁决支持的部分个别诉求也予以减少赔偿金额。请问,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荆建忠律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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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原裁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受理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做出判决。鉴于此,杨某虽然只是对部分裁决不服提出起诉,但是受理法院却是对全案进行审理。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就全案做出判决。(律师电话:13950132417)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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