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4农民杀人 4次被判死刑4次刀下留人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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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38 胶东在线 | |||||||||
4次被判死刑,4次刀下留人,3月26日,广受媒体关注的河北4农民杀人案第5次判决:陈国清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再次暴露了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1994年7月和8月,河北承德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同年年底,河北农民陈国清等4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历时10年,4农民4次被宣判死刑,又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
陈瑞华教授说,他注意到,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这一表述。从判决结果来看,这一表述对于最终判决结果的形成应该是发挥了重要影响。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关于“具体情节”的描述。他说,这让人想起曾广泛引起争议的刘涌案的改判用语。 陈瑞华教授认为,这一含混的表述和不能令人信服的判决充分反映和暴露了我国当前司法制度的严重缺陷。这包括:证据不足按有罪论处、发回重审的制度缺陷、刑讯逼供的认定程序问题以及司法文书不讲道理等等。 对此案,河北省高院曾3次发回重审,3次的理由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最后一次的判决,在证据上与前3次一样,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陈瑞华教授说,该案是杀人案,且犯罪情节和手段都很恶劣,如果犯罪事实被认定,没有理由不判死刑。而目前的轻判并无明确理由,只有一句“具体情节”。“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做有罪处理,是违反了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他说,根据我国法律,认定被告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只能做无罪判决。这体现了现代法制国家对人身自由、财产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国家对量刑的一种慎重的态度。 陈瑞华认为,现在的发回重审也有重大缺陷,其导致了当前“超期羁押”现象的大量发生。因为,对于发回重审,没有次数和时间的约定或限制,因而被告的即时审判权便遭到践踏。本案中,4个嫌疑人花了10年才等来终审判决,这是不正常的。虽然,去年以来,司法系统广泛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的行动,但是从制度上,并没有更多的突破。 陈瑞华也提到了广受社会关注的“刑讯逼供”问题。他说,在这一案件中,他注意到,河北省高院采信了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而对于被告的关于遭受刑讯逼供的指控却没有采信和质证。他说,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没有采用排除原则,是我国当前司法制度改革急需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陈瑞华对于这一案件中判决文书没有讲道理的做法也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司法文书讲道理,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和体现。但是,在本案中,一句“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充分反映了当前司法文书的霸道和不负责任。这样的判决文书引起对判决结果的广泛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万兴亚包丽敏 温淼) 责任编辑:吴巧龄 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