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拖欠工资将补“利息”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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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1:39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市人大通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昨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扣除事项;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六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影响工资支付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吴晓燕(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