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宴”把草鱼叫海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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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5:01 三秦都市报 | |||||||||
草鱼是海鲜。这个结论会让许多人捧腹,然而这就是日前西安一餐饮企业给消费者做出的解释。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的消费者欲用法律讨回公道。 消费者:草鱼不是海鲜 3月17日中午,退休干部景女士与同事一行5人来到和平门内“都江宴”餐厅门前,看
商家:草鱼是海鲜 2004年3月30日下午5时左右,记者来到和平门内“都江宴”。纠纷发生当天的吴姓领班告诉记者,“水煮鱼”和“杂菌鱼片汤”均以草鱼为原材料,因为“水煮鱼”用的是当天早晨从海鲜市场买来的活鱼,因为是活的,因此归类为海鲜。“杂菌鱼片汤”用的是事先加工好的鱼片。从采购方式和成本费用来看,我们将“杂菌鱼片汤”打6折,“水煮鱼”不打折。 争论:草鱼是不是海鲜? 记者带着“草鱼是不是海鲜?”这一问题咨询了一些朋友和消费者,答案包括“还用问,肯定不是!”;“水里游的,应该是吧!”等等诸如此类。最后通过电话采访,西安市水物局水产站技术推广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草鱼属于淡水养殖,不是海鲜,淡水鱼和海鲜不能画等号。 消协详释:霸王条款,欺诈行为 省消协投诉部张正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事实清楚,首先“都江宴”店外“敬告”顾客牌标注‘都江宴’公司有最终解释权”违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其次,用河鱼代替海鱼冒充海鲜,属于欺诈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商家应依此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据悉,景女士及其同事正在整理证据,准备诉诸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