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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遭遇认识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5:1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实习生焦红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确保消费者安全用药的一道保护屏障,昨天记者了解到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由于人们认识上还存在种种误区,监测工作也遭遇着尴尬。

  “不良反应”并不意味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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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是正常用药情况下的有害反应,具有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一定就是假冒伪劣药品,通报一种药品可引起某种不良反应也不意味着要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具有关专家分析,如果不存在漏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应在6000份左右,但在去年仅有的538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医院提供的是460多份,生产企业只有杨森一家企业主动报告,西安市约有3000多家药店,只有两家共报告了6份。

  药企“报告”寥若晨星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所以寥若晨星,对药品不良反应认识存在误区,担心报告后,产品的声誉和销量受影响,其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发药品不良反应公告非常慎重,公告也只通报药品的化学成分,不会提及生产企业名称。

  医生“报告”全凭自觉

  我省目前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重点放在医院,“报告”完全凭医生的自觉和责任心,有的医生也弄不明白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有何区别,担心一旦被认定是药品不良反应,医院将要为患者赔偿,医院声誉和利益受影响。有的医生由于工作繁忙,对药品不良反应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由于临床用药大多是多药同用,医生很难判断是哪种药品发生了药品不良反应,当然也不排斥医生与药品企业之间存在回扣而知情不报。

  患者为索赔而报告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张智告诉记者,自去年省监测中心成立以来,先后有近10例药品不良反应是由消费者个人报告的,大多数报告者的目的是希望医院给予赔偿。其实药品不良反应是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用药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造成的,不是由于审批不严、药品的质量或医生的处方有问题造成的。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和患者都是无责任的,我国的药害补偿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张智提醒公众,服药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注意其用法用量等事项;一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去医院就诊,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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