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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自杀帮出六年罪(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9:04 沈阳晚报
吴涛
目击证人
  引言

  辽宁人吴涛下岗后,来到上海谋生并与残疾人张新成为好友。但张新却被吴涛推下

  苏州河导致溺水身亡,而吴涛却委屈地说是张新委托自己帮助他跳河自杀的……

  推人下水惹来争议纷纷

  2003年4月19日傍晚,上海市市民李老太太吃完晚饭,像往常一样沿着苏州河散步。忽然,不远处一声尖叫打断了她的思路:不好了,有人跳河了!事发4天之后,水上民警在苏州河里打捞出了一具尸体。据报案人辨认,此人正是当晚掉进河里的那个人,系溺水身亡。此溺水身亡的男子叫张新,是上海本地人,现年45岁,左腿有残疾。平常以捡垃圾、卖废品为生,没有工作没有家室,过着孤独流浪的生活。

  警方调查后认为,一个残疾人仅凭自己的能力是根本不可能爬上1米多高的河堤并且从上面掉下去的,此事肯定另有蹊跷。这时,报案人王女士来到派出所,向警方说出了一个惊人的情况:她看到死者张新是被人推进河里淹死的!王女士说,那天晚上七八点左右,她卖完茶叶蛋推着小车经过河边,远远看到一个人躺在河堤上,还有一名男子站在他身边,两人似乎在争执着什么。过了一会儿,只见那名站着的男子抱起河堤上的人,一松手就把他推进了河里。警方立即将王女士指认的犯罪嫌疑人吴涛抓捕归案。今年43岁的吴涛是辽宁人,在警方面前,吴涛矢口否认推人的事,但他承认是自己将张新背上苏州河河堤的。吴涛解释说,张新想跳河自杀,但由于身体残疾上不了苏州河堤,便请自己助他一臂之力,出于朋友义气,吴涛就把张新背上了河堤,可是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张新就自己跳到了河里。

  同病相怜成为莫逆之交

  检察官调查得知,张新生前酗酒成性,与妻子离婚后,靠政府每月发的290元生活救济金维持生计。一年前,吴涛在老家下岗后又和妻子离了婚,走投无路的他从东北来到上海打工,由于没有文化,一直找不到工作。就在这时,他认识了也同样在外流浪的残疾人张新。两个同病相怜的单身汉一见如故,越聊越起劲,在谈话中张新告诉吴涛一个赚钱的窍门:收易拉罐。很快,吴涛欣喜地发现自从照张新的话去做了之后,他果然每天就有了二三十块钱的收入。为了答谢张新为自己指明了“生路”,吴涛在生活上将张新照顾的无微不至,不仅一日三餐顿顿不落,还时常帮他洗洗涮涮,甚至在出太阳的时候,还会把张新的被子拿出来晾晒消毒。

  善意帮忙还是故意谋害

  出事那天下午,吴涛又出去捡废品了,百无聊赖的张新在家打盹。一觉醒来,张新酒瘾上来了。张新急得坐立难安,百爪挠心,实在忍不住了便一瘸一拐地来到附近的小饭馆讨了些酒,一个人自斟自饮起来。傍晚,吴涛卖完废品回到家,张新三言两语把情况说完便拉着吴涛一起喝。这引起吴涛的气愤,张口骂道:你做人怎么这么没有志气,有向别人要饭的,哪有向别人要酒喝的!就为了这事,俩人开始争吵,吵着吵着,张新突然开始用头撞墙,同时还歇斯底里地喊着:我老靠你养活,活着还有什么用,不如跳河算了!吴涛说,其实张新早就有轻生的念头,他的左腿就是当年跳楼自杀的时候摔断的。正因为张新摔断了左腿,因此根本无法爬上河堤去跳河自杀,而当时吴涛正在气头上,一听说张新想跳河,什么话也没说,背起他就上了河堤,但是他绝对没有推张新下水。吴涛的辩护律师对目击证人的话也提出了质疑。律师认为,当时是晚上8时多,光线比较昏暗,同时在证人和当事人中间还有一些树木等障碍物干扰了视线,事实究竟如何还不能轻易下结论。

  检察机关却认为该证人与此案本身没有利害关系,而且其证言内容还有其他人可以证实,所以目击证人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最终检察机关以吴涛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闸北区法院认为,吴涛明知被害人张新有寻死的念头,而将其推至河中致死,因此应当认为被告人吴涛有帮助张新自杀的主观意图,他的行为性质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专家解析帮人帮出罪名案

  记者问:帮人自杀也是故意杀人吗?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是。帮人自杀前提就是一个是死者他愿意死,并且有一定的自杀行为,帮助者只是给他自杀提供一定的帮助。这种情况下,在我们国家也纳入到故意杀人的范畴,但是帮人自杀的人(比如说吴涛),他主观上可能没有恶意,他没有强烈要置对方于死地。但人的生命应该得到珍视,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结束他人的生命,而且是不合法地结束他人的生命并且还这样做,实际上他就有一种违法意识,有一种危害社会的意识。这种情况下,就认为他具有法律的恶意。

  记者问:安乐死也是对方想死不能死,旁人施以援手。在国内有两个非常著名的案例,但最后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个案。一个是陕西汉中的王某,他母亲患了不治之症非常想结束自己的生命,王某就和医生商量帮助他母亲死了,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和医生不构成犯罪。相反,另一个案是上海有一位老人,他92岁的母亲因脑溢血一直在床上不能动,有一天他见到母亲实在太痛苦太难受了,他就用电击的方式给他母亲实施了安乐死。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他5年的有期徒刑。

  这两个人的行为有区别吗?

  阮齐林:汉中案是因为老人已经确定要死了,因此只是加速促进了她的死亡,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但一定要注意,从性质上讲这还是杀人,只不过因为你的程度不够而不处罚。上海案例的行为性质就严重多了,因为一个瘫痪的人不好说死期已定,她只是一个累赘,相对来说他危害程度上比汉中案要严重,所以就定他的罪。

  记者问:这两个安乐死的案例和今天这个案例最大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阮齐林:安乐死它主要强调客观是由于健康原因,而且极端痛苦,濒临死亡。而本案是一个残疾人他只是生理上的残疾,生存状态不好,心理上痛苦想死,想通过别人帮助他死,这个是不同的概念。(宋旗)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沈阳晚报《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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