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挑字眼 少年犯减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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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1:01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黄明通讯员晓亮)通过检察官细“挑”字眼,两名实施抢劫的被告人刑期由8年减为4年。 昨日,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该案。 2000年6月25日晚8时许,当时未满16岁的刘某和袁某等人前往硚口区汉西陶瓷大世界
刘某与袁某被抓获后,硚口检察院以“入户抢劫”对二人提起公诉。2002年11月,硚口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 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由于我国公民的私人财产和人身权受严格保护,入户抢劫具有加重情节,刑期都应在十年以上。尚未成 年的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袁某作为从犯也被判刑8年。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 市检察院检察官贺英、张婷对此案进行二审审查。两位检察官细挑字眼:入户抢劫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界定:“户” 指公民私人住宅。 检察官前往案发现场查看,查证案发地为办公室,并非私人住所。 据此,“被告人不是入户抢劫,请二审依法改判”的检察意见被呈上法庭。前不久,市中级法院改判两名被告人有期 徒刑各4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