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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策划抢劫杀人 自首立功被轻判坐牢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2:0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王创辉) 16岁少女唐某与3名男子策划抢劫出租车司机,当司机反抗时,4人将司机残忍杀死。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近日,东莞市中院判处两名罪犯死刑,唐某因有法定轻判情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残忍杀死出租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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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指控:2003年6月2日下午,16岁的唐某提议抢劫,被告人石某、蒲某、马某均表示同意,4人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晚11时许,4人携带2把匕首、1个衣架等作案工具窜到东莞市桥头镇汽车站,搭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的士,到达石碣镇西南综合市场路段时,唐某示意动手抢劫,马某用衣架勒住刘的脖子,蒲某、石某分别持匕首向刘某的胸部捅了6刀,事后4被告逃跑。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亲人索赔近13万元

  刘某的亲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称:因4被告在抢劫中致被害人刘某死亡,应判令4人赔偿死亡补偿费89880元、丧葬费400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11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500元,共计人民币129500元。

  唐某投案自首

  在法庭上,被告人石某、蒲某、马某、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唐某供述,2003年5月份,她在桥头镇一电子厂打工时认识了石某、蒲某、马某,后3人相继离厂。因钱已差不多花光,她向石某、蒲某和马某提议去抢劫,他们均表示同意。事发后的6月5日凌晨,唐某打110投案自首,后带公安人员抓获马某。

  两名罪犯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蒲某、马某、唐某无视国法,持刀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唐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蒲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石某、蒲某、唐某3人各赔偿刘某亲人3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刘某亲人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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