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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注意义务 旅行社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2:58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红研)一家三口随团赴青岛旅行,母亲却不幸溺死海滨浴场,由此引发了一场死者家属向旅行社索赔的官司。本报《每周热点》以此案为背景进行的“随团游客安全谁负责”的讨论,更是引来津门众家评说。昨天下午,此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赔偿责任,旅行社和死者家属应该三七开。

  这起案件的四名原告是死者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女儿以及丈夫。他们提出,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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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没有在现场负责游客的安全,未尽到警示义务及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方代理人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提出,旅行社将原本安排在第3日的“石老人”海滨浴场,改到了第2日,使旅客在经过一夜的旅程后身体极度疲惫的状态下到海滨浴场游泳,增加了危险性。由此,原告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但作为被告的旅行社辩称,在海滨浴场,旅行社的告知提醒义务已经尽到,不存在过错,而死者作为成年人,应自行对溺亡后果承担责任。同时,旅行社提出反诉,要求四原告返还由其垫付的医药费、租车费等共计2730余元。

  法院查明,在事发的2003年8月16日,在“石老人”景点游览时,旅行社已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最好不要下海游泳。其间,导游在看管游客行李,包括死者在内的一些游客在景点范围内游泳。

  法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按照同行业规范要求,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解释,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在海滨浴场游客游泳属于正当行为,而被告虽然对游泳风险作了提示,但并未对海滨浴场的具体环境、水情及危险程度作出明确解释和提醒,且在游客进入游览状态后,留在旅游车内不到相关场地进行巡视,忽略了注意义务。所以,旅行社对游客的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危险有所预知,应注意自我保护,所以死者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死者自行承担。

  按照实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一次性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9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1.5万元;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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