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妻为保护儿子杀死丈夫 防卫是否得当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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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0:40 现代快报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弱妻杀夫”一案,经快报昨日全面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先后有400多位企业职工、机关干部、金融部门职员、退休人员等纷纷打进快报为此专设的讨论热线,直至晚上8点仍有读者参与讨论。纵观这些热心读者的观点,认为“丁晓林的境遇非常值得同情,她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近九成,对此江苏知名刑法专家表示:法不容情,任何人触犯刑律均应承担罪责,但丁晓林不应该判死刑。
正方:法律不外乎人情,丁晓林应当无罪 打进热线的近九成读者均同情丁晓林的悲惨遭遇,认为丁晓林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哪能判有罪呢? 在这类观点中,数南京鼓楼区某公司女职员陈燕嘉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她说,丁晓林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有失偏颇。因为丁晓林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长期受害者,她杀死丈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弱小的儿子免受酗酒父亲更进一步的伤害,是出于伟大的母爱。而“故意杀人”是在事前就有预谋,对于丈夫长达10多年的暴力侵害,丁晓林一直是默默忍受,所以这起杀夫惨剧的发生并不是丁晓林故意杀人的结果。因此,丁晓林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位60多岁的老大妈一打进热线,就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丁晓林无罪。” 反方:可怜并不能博取同情,丁晓林死刑 这类观点中男性居多。南京下关区一小店店主陈永华认为,人的生命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杀人偿命的道理自古就有,如今丁晓林把丈夫杀死了,就应该被判死刑,不能因为她可怜就同情她。 盐城一尤姓读者认为,丁晓林在杀死丈夫之后,向法庭陈述其犯罪动机时说是“为了儿子”,其实她是利用儿子作为幌子,来减轻当时作案时的主观恶意性,以获取轻判。她实际上就是故意杀人,像她这样的人根本不值得同情。 苏州一赵姓读者认为,我国提倡的是“法治”,法院在量刑时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同时,他认为“凡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丁晓林自身也可能是存在某些不足的,否则也不可能导致如此过激行为的产生,对于这种造成死亡的后果,丁晓林应判死罪。 连云港一刘姓女读者也认为,丁晓林应当获得死刑。她在采取“杀死丈夫”这一过激行为的同时,不能排除她是否存在报复心理。刘女士认为“可怜并不等于无罪”,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的角度来考虑,应当杀一儆百。 中立:法律应分轻重缓急,丁晓林有罪轻判 南京白下区陈中英提出,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杀死人理当偿命”,但法律也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如若确是妻子自身问题所致的丈夫死亡,妻子理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妻子本身很善良,她的过错某种程度上因丈夫而起,就比如这次的丁晓林案件,从法律上讲是否应分情况讨论呢?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予以保护,丁晓林行为的直接后果虽导致了其丈夫的死亡,但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全面地联系前因后果来考虑,不应孤立地单就“杀死了人”这个直接后果来看待整个案件。一方面,应考虑到丁晓林的丈夫是一个怎样的人,另一方面应考虑到丁晓林采取这一行为的初衷是什么。他认为,丁晓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当轻判,因为丁晓林是家庭暴力的长期受害者。而且法院应酌情考虑到丁晓林的儿子还未成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引导,且丁晓林对社会并不存在危害性,因此应适用“监外执行”。 无锡一张姓读者认为,丁晓林有罪但应该轻判。他还指出,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这方面尚存在不健全之处,很多妇女面对侵害时往往采取隐忍的态度,而社区的派出所、居委会等机构对于家庭暴力这类问题,往往也只能采取以调解为主的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是等到此类家庭暴力事件引发了严重后果才引起社会重视,对此有关法律是否应得到更完善?同时,该读者认为社会舆论给予丁晓林较大同情,但法律应保持其公正性。 专家分析:法不容情,但丁晓林罪不至死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认为,从相关报道来看,丁晓林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丁晓林丈夫死前动刀刺伤儿子臀部,未有行动迹象表明他要伤害儿子和丁晓林的性命,而丁晓林却在此时用锤子杀死了丈夫,其必要的防卫程度已经明显超过了侵害程度。他还说到,丁晓林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是法不容情,她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矛盾,如果每个人都值得同情,但都通过非法的途径解决,那社会不就没有任何秩序而言吗?丁晓林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但丁晓林的主观恶性较小、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法院会考虑这些情况,会作出合适的判决。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南大犯罪预防研究所所长王钧博士认为,丁晓林锤杀丈夫后,无视小孩的提醒去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放任丈夫死亡,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正当防卫而言,这主要看丁晓林丈夫是否有继续行凶的迹象,如果没有,而丁晓林却继续加害,那丁晓林的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只有其丈夫继续行凶危及丁晓林和孩子生命时,丁晓林的杀夫行为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丁晓林假如确实属于气愤杀人,那可能会判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过这方面的判例。对于多数人同情丁晓林而认为其理应无罪,王钧认为全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体现出法律规定与公民意识之间的差距,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毕竟感情代替不了法律。 快报记者宗一多 实习生杨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