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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变地下室 房产公司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1:41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通讯员范红萍)12家拆迁户认为,因房地产公司和他们签订的入住安置房与协议不符,遂要求支付违约金。昨天,市一中院作出房地产公司赔偿对方12万元的判决。

  1995年11月,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住户陈某等人签订《拆迁补助协议书》,约定为他们安置半地下层一居室住房一套,同日陈某等12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上述房屋并交纳了购房款。入住时,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验的答复意见认定,该住房属于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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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不得用作住宅。一审法院判决房开置业公司给付陈某等人每人违约金一万元。判决后,房开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房开置业公司与陈某等人签有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书,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现房开置业公司未按购房合同书内容为陈某等人进行安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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