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不转档 用人单位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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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4:09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斯庆)日前延庆县法院判决一延迟转移职工档案半年之久的企业赔偿职工损失经济2282元。 刘女士1982年到某厂工作。2000年12月1日,刘女士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该厂与刘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支付了刘女士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刘女士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该厂才将刘女士的劳动档案移交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厂未能按照规定及时为刘女士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刘女士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