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盲道最高罚款三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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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6:28 北京青年报 | |||||||||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昨通过 本报讯今后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否则将会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昨天上午,《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对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改造。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无障碍设施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等。此外,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语言残疾者报警和急救的需要。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1 作者:谭卫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