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撕毁的欠条“死而复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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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3:41 新华网 | |||||||||
1日,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 庭审:戏剧性出现一张欠条 原告起诉被告欠90万元不还,并称有欠条为证:被告方称并不欠原告一分钱,所打给原告的欠条已经撕毁。但在法 庭上,原告却戏剧性地拿出了一张被告称已撕毁了的完整欠
经被告当庭辨认,这张欠条的确是出自他的手。被告认为原告以前还给他并由他亲手撕掉的那张欠条是假的,是原告 预谋好了骗他,仿制一张给了他。 被告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说欠他钢材款,就应拿出营业执照、经营地点、买卖合同、 供货凭证、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仅凭一张欠条不能证明拖欠钢材水泥款的事实。对于被告要求提供的这些证据,原告的代理 人无法提供或称“与本案无关”。 这张被被告称已撕毁了的欠条“死而复生”对案情宣判有什么影响呢? 原告:欠条作证欠我90万 原告王明汉在起诉中称,1993年,他正在经营建材生意,被告陈德贵因承建海口道客村道客化验室的两幢楼房急 需材料,经双方合议,由他向陈德贵供应钢材、水泥等材料,以供陈德贵道客村工地的使用。王明汉按陈德贵的要求向其提供 钢材、水泥后,陈德贵并未按约定金额支付材料款,虽经多次催要,陈德贵都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 2001年5月26日,陈德贵称经济困难,无钱偿付,向王明汉出具了一份欠条,共欠王明汉钢材及水泥款、利息 共计90万元整。 被告:欠条早被亲手撕毁 陈德贵在答辩中称,1993年,他与成考祥、唐景华三人合伙挂靠某建设公司海南公司,以垫资20%的方式承包 两栋“道客公寓”的施工工程,后因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在多次追索无望的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由他出面向法院 提起诉讼,全权负责一切诉讼事宜。 2001年5月,他再次返回海口,租住在王明汉家的二楼。王明汉主动提出为他包打官司,按照诉讼请求金额30 0万元的30%收取90万元的费用。 2001年5月19日,陈德贵因此草拟了《代理承包协议书》,要求王在5日内垫付10万元作为诉讼费用等开支 ,但王明汉提出只要陈写一张90万元的欠条作为书面证据,他就会垫付一切费用。陈德贵遂于2001年5月26日写下一 张欠王明汉90万元的欠条。但王明汉并没有按承诺垫资起诉,也没有委托律师,陈德贵便找到别人帮助打官司,并向王明汉 索要那张90万元的欠条。在王明汉家的一楼,王明汉将欠条还给陈,陈已当王明汉的面将欠条当场撕毁,并扔在王明汉家一 楼的垃圾桶里。 法庭:欠条属于“孤证”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王明汉无法提供当时向陈德贵供货的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故认定这张欠条 属“孤证"。法庭提出了调解的建议,王明汉的代理人表示同意调解,但陈德贵以“不欠款”为由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 判。 相关链接: 孤证从广义上讲,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一件,还有几份相关的间接证据;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能够证明 指认事实成立的证据只有一个。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说一般不能定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意义上的孤证,在案件中不是说只有一个证据,一个证据没办法定案。 孤证能否定案,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践中,有的法院往往依照一个原则,“一对一”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不能认 定,其他案件往往也觉得孤证难以定案。(记者李传华)来源:海口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