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两年调一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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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5:23 钱江晚报 | |||||||||
2004-4-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新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经开始全面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适用人群的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缩短工资标准调整期限。根据新规定中出台的测算方法和具体实际情况,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
新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 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