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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嘱未公证 留下房子难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7:04 扬子晚报

  拿着父亲临终前立下的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管部门却要求他必须先将遗嘱公证,而公证处又以立遗嘱人已去世为由,拒绝出具公证。昨天,南京一市民向记者表示了疑惑,“自家的房子为什么不能继承,还要出什么公证?”

  南京栖霞区的王老先生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2001年10月,王老先生在病危临终前口述遗嘱,将自己早年建造的一所住房由儿子继承,但由儿子为老伴养老送终。由于无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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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由在场的大女儿执笔,然后两个女儿和老伴在上面签了字。而王老先生的儿子因不在现场就没有签字。

  不久前,王某决定将父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头上,于是他拿着遗嘱来到栖霞区房管局咨询,工作人员称,他必须先将遗嘱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而栖霞区公证处称,因为立遗嘱人已经去世,无法为这份遗嘱做公证。

  之后,记者与栖霞区政务中心联系,该中心一位负责人称,依靠遗嘱过户的房子,按照规定,必须先证实遗嘱本身的真实性,因房管部门无法给予权威鉴定,这就要求当事人先对遗嘱给予公证,然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而栖霞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为遗嘱做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必须现场作出遗嘱,并且有两个公证员在场公证。如果当事人已经去世,他们也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否就代表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然也不能出具公证文书。

  那么,王某到底能不能继承到父亲的房子呢?南京市公证处的刘庆宁副主任称,这样的事最近这几年经常出现,许多人对这样的问题都不太注意,忽视公证的作用。一般而言,处理此事有两种方法:其一,就是撇开遗嘱不谈,由王某的姐姐和母亲等王老先生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当场,由公证处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房产局再根据相关的公证文书,将属于王老先生的房子过户给王某。因为这房子的产权有一半属于王某的母亲,所以属于其母亲的一半不能过户,最终房产过户后可以由王某和其母亲共有;其二,王某向法院起诉,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房管局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将房子过户为王某和其母亲共有。共振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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