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游客擅自滞留国外旅行社损失三十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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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0:00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因6名游客擅自离团滞留国外,承担防滞留保证责任的旅行社将付出30万元的代价。这是日前东城法院对两家旅行社之间就保证金是否返还一案作出的判决。 2002年5月韩国世界杯足球赛前夕,成都蜀都国际旅行社准备组团赴韩。作为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四川省代办点,蜀都国际旅行社于5月27日向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具了委托书及担保书,委托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境部为26人办理签证,并保证上述团队在境外停留期
同日,蜀都国际旅行社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汇款30万元,汇款单中汇款用途注明为“签证保证金”。团队顺利出行后,游客中有6人未随团回国,非法滞留在境外。蜀都国际旅行社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汇去的30万元“签证保证金”也因此有去无回,于是蜀都国际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办理签证完毕即予返还上述保证金,中国妇女旅行社理应依约退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9405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30万元汇款是带有防滞留因素的保证金,被告不同意返还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