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学校证明就不让改名 南京大学生状告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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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0:46 现代快报 | |||||||||
没有学校证明就不让改名 大学生状告鼓楼公安分局 快报讯 (记者宗一多 实习生杨帆) 灌云青年叶书传即将从南京某知名高校毕业,为避免名字中“传”这个多音字带来的诸多不便而决定改名。而南京鼓楼公安分局以申请材料
25岁的灌云青年叶书传告诉记者:“我名字中的‘传’既可以读‘船’音,也可以‘赚’音。自小到大,不同的老师、学生和朋友喊我的名字时会有不同的读法,非常别扭。”今年元月2日,他持相关户籍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关于更改姓名的申请交至南京鼓楼公安分局,申请将姓名改为“许满天”。但鼓楼公安分局却认为他准备的材料不全,缺少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意见证明,因此不予以办理。 叶书传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成年公民开始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但鼓楼公安分局将学校是否同意作为个人是否可以改名的前提条件,是以不作为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因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鼓楼公安分局不予更改姓名的决定违法,鼓楼分局重新作出准予其更改姓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要求鼓楼分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鼓楼公安分局说明了不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作出细化规定,2002年9月23日下发了公户发[2002]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1条第1项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向派出所(现为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更改时,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出具准予更改的证明,更改姓名必须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叶书传应尽快与其所在学校学生处进行协商,以便分局及时按照规定给予批准。 记者获悉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快报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