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强暴少女案后续:一审审判长被刑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4:0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福建宁德4月4日电(记者陈强) 主审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本报3月15日、3月24日、3月29日分别作过报道)的一审审判长阮某,因重罪轻判涉嫌渎职犯罪,4月2日已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据了解,阮某在周宁县法院当了10多年的刑庭庭长,而被告人陈长春的妻子则是该法院的财会人员。阮某日前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记者采访时承认,陈妻曾找过
此间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一审法官在审理陈长春案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强暴一强奸案受害人,事后又指使4人作伪证,其行为同时具备酌定从重情节和法定从重情节,理应重判。周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属于明显的畸轻判决。 一审法官对陈长春案明显轻判还表现在违反《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陈长春案两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在两刑中最高刑三年以上,而不是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周宁县法院办的这起错案,宁德市中级法院院长何鸣在4月2日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播出的《案件错判的背后》专题节目中表态说,一个案件法律规定明显要从重,作为承办人员为什么没有从重?一种是故意的,一种是过失。“如果是故意的话,可能就会有一些人情案、关系案在里面捣鬼,在引导着我们承办人员办他不该办的案件,不该办成这样结果的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