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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大学生状告母校不发毕业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4:06 中国青年报

  冯丽萍 本报记者 张文凌

  云南省昆明一大学生因毕业时学校不颁发毕业证而将学校告上法庭。3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当庭判令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该学生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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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昆明某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本科生彭某,因代本学院一学生参加物理课程补考时被发现,学校对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经彭某申请,学校书面同意他“作为进修生继续学习,学业结束后,学校出具成绩证明”。之后,彭某便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并按规定每年注册,交纳学杂费并参加考试。在2003年毕业前,彭某修完了所有课程,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参加了实习和毕业设计。然而,毕业时,彭某领到的却是离校通知书。

  在辩护中,彭某认为,学校虽然对他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但学校并未真正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同意他继续留校学习,应该被视为是给处分学生的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自己每学期按规定报到注册,说明自己的学籍仍然保留;自己完成了4年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学校应当发给毕业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是明知学校处分后果的,为表示真心悔改,书面写下了申请书,主动要求学校将其作为旁听生对待。学校视情节将其作为进修生与在籍学生同等对待,这都是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因此,彭某的请求无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信,于是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昆明中院认为,学校在对彭某做出处理决定的公示后,并没有为他办理注销学籍、退学、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彭某一直在校修满所有课程并成绩合格,学校勒令其退学的决定实际并没有履行,彭某的学籍也没有取消。因此,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学校应当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彭某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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