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八类场所明文禁止乞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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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4:0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林洁)从今年4月1日起,广州市《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正式施行,有关部门将对市内8类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这一《通告》由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发布,首次规定了“禁讨区”的8大场所。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位居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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