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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通过市场竞争选择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0:04 燕赵晚报

  普通住宅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办公写字楼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报讯(孙英明郭嘉何小溪)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于本月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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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只有固定的停车场、车棚,并有专人看管,才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该《办法》同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按比例收取的,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此外,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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