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婚前调查”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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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0:2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近日,一位年轻女孩委托一家民事商务调查社对自己的恋人进行婚前调查的行为,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 妙龄女委托调查男朋友
2004年1月10日,某商务调查社接待了一位年轻的女顾客。在详细了解了调查社的所有业务后,该女子突然提出了能否为其提供“婚前调查”业务的要求。 原来,在2003年春季,这位张玉(化名)小姐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在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杨先生。很快,两人发展到了热恋阶段。杨先生的家在大理,孤身一人在昆明工作。在此期间,张玉曾多次试图了解杨先生的家庭状况以及身世情况,均未如愿。到了2003年年底,杨先生提出了准备带张小姐一起回大理老家过年并商谈结婚事宜。这时张小姐才意识到自己除了对杨先生在昆明的情况有些了解之外,其他情况知之甚少。 听了朋友的介绍,张小姐来到了民事商务调查社,原本是来咨询有关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的她,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萌生了委托调查社对自己的恋人进行一次“婚前调查”的念头。 调查社在接到申请之后,经过了认真的论证,决定接下这项业务。双方签下正式协议之后,调查社根据张小姐的委托于2004年1月15日前往大理对杨先生的情况展开调查。 2004年1月18日,调查社依据协议向张小姐提交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令张小姐十分满意。然而,就在张小姐准备答应杨先生的请求,跟他一起回大理拜见老人时,得知自己的女友竟然以这种方式对自己进行调查,杨先生以情感上难以接受为由,向张小姐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婚前调查”引起争议 对于这一现象,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有人认为,婚前调查涉及个人隐私,调查本身是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由恋爱进入到婚姻,这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自己的真实情况,委托调查社对自己的未来伴侣进行调查,是对双方负责的表现,无可厚非。 这件事之后,该民事商务调查社就这个问题,邀请了昆明部分法律界、新闻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婚前调查”所涉及的法律范畴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展开了讨论。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认为,张小姐委托调查社对自己的男朋友的社会关系、家庭背景等进行调查,只要调查手段合法,调查结果不涉及侵犯被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权,其行为是合法的。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讲师储女士认为,从这个案例看,张小姐所委托的调查内容、调查社所采用的调查手段都是在法律规范以内的,是合情合理的。但就将来调查所再次面临此类业务时,应该在调查内容及调查手段上更加谨慎、严密。 昆明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文曙表示,“婚前调查”在我国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界定,可以大胆尝试。但对于其中涉及的中国传统文化、道德理念、法理原则,应该充分考虑。 当事人张小姐则表示,在委托调查社调查男朋友的时候,自己就充分考虑到了最后结果。张小姐认为,自己的做法是一种严肃认真的,是对双方负责的行为表现。 而更多的人则认为,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对商务咨询调查行为本身没有明确界定,取得合法手续的调查社在开展业务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大胆的尝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李辉 苏忠 (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