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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挪用学生饭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1: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陈涛)本市某中学总务处主任胡某因挪用学生营养餐费,日前被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刑3年,缓刑3年。

  胡某今年56岁。2001年9月至2003年6月,胡某曾在某中学总务处协助主任工作,后来又当上了总务处主任。一次,他到某歌舞厅消费,遭到别人敲诈。为了息事宁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本校的学生营养餐费42万多元借给别人使用。在此期间,学校一直没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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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此事,也没有相关人员对账目进行审计。2003年6月20日,迫于精神压力,胡某向海淀区检察院自首,并主动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他还通过借款及变卖房产方式,将挪用的42万元全部退还给了学校。

  法院认为,胡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他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因此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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