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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院搭建构筑物 法院认为应该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2:18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今天上午,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部门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作出了公开宣判,原认为在自家产权房屋的院内搭建构筑物并不影响他人的业主,将要在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私搭的构筑物。

  张某居住在河北区一处公寓的一楼,2003年10月,楼上邻居装修,不时有杂物灰尘掉下来,张某感觉很不安全,于是着手在自家小院内搭建构筑物。施工时,物业管理中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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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制止,但无效。同年4月,物业管理中心又给张某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其拆除构筑物。但张某仍未拆除,由此成讼于法院。原告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所搭构筑物是违章搭建,应该拆除。但法庭上,被告张某却认为,在自家小院所搭构筑物既未改变小院原有设施,也不会影响相邻之间的他人利益,所以不同意拆除。

  今日法庭宣判,认为原被告双方曾自愿签订了《业主公约》及《装修管理规定》,就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张某在未征得物业管理中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构筑物,造成物业对小区整体管理的困难,并在业主中造成不良影响,亦违反公约,故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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