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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旅游要交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许静、通讯员庄淑莹报道:日前,在某公司供职的黄先生致电报社,说去年年末公司出资派他到塞班岛参加一个高层研讨会作为奖励,然而后来他却被告知这趟旅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他有些想不通了。

  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广州地税有关人士。地税部门明确表示,奖励旅游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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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代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作出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广州地税提醒,在化妆品、营养品销售、保险、各级工会组织、通信、学校等单位如有以这种形式实现的奖励,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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