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旅游也要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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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8:32 北京晨报 | |||||||||
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税款由企业代缴 晨报讯(记者朱烁)今后,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奖励,必须按全额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付税款由企业代缴。据记者了解,此前,关于公费旅游是否缴税,并无相关规定。 近来,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已渐成企业延揽人才的新招,对此,北京市财政局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