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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旅游也要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8:32 北京晨报

  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税款由企业代缴 晨报讯(记者朱烁)今后,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奖励,必须按全额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付税款由企业代缴。据记者了解,此前,关于公费旅游是否缴税,并无相关规定。

  近来,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已渐成企业延揽人才的新招,对此,北京市财政局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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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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