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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可开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9:11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缪毅容)记者昨天获悉:为改变市民婚姻状况证明难的问题,本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将从4月15日起,为本市未婚或离异居民开具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一些需要“无婚姻记录证明”的市民提供方便。

  去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当事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声明。该措施受到好评的同时也带来新问题,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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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需要婚姻状况证明时,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出具?针对该问题,民政部门出台新规定,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于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联网的公民婚姻信息系统,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局限在本辖区内,不排除当事人在其他区域登记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上海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是市民在本市的婚姻登记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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