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0元买工程招标书 “活动费”被追缴入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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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10:5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为获取工程《招标书》竟用15000元钱去购买,事后,白白损失这笔活动费未获拿到工程招标的乔达将张华告上法庭。历经一审、终审,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有了当事人均没有想到的结果: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追缴活动费归入国库,驳回乔达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判决两人分别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50元。
15000元买招标书 曲靖市麒麟区个体户乔达经人介绍与罗平县个体户张华认识,张表示能帮乔达拿到罗平县某单位大楼建设工程投标书。2002年12月18日,乔达将15000元交给张华作为活动费,同时提供了建筑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证明书。收钱后,张写了收条,并注明负责拿到建设单位的投标书给乔达参加投标,不保证中标,如拿不到标书,如数退还活动费。去年7月15日至30日,该医院门诊大楼工程建设公开招标,一直期盼参加投标的乔达因无标书而未能参加投标。乔达要求张华退还工程联系劳务费,张以乔达提供的建筑业资质等级达不到建设单位的要求而拒绝退还。双方争执无果,乔达将张华诉进罗平县法院。 一审判张华违约 罗平县法院审理认为,乔达委托张华拿大楼建设工程投标书的行为,是委托人与居间人的行为,张华应当履行其居间人的义务,且只有在拿到投标书给乔达后,方可向乔达请求支付报酬。在收到乔达的劳务费时,张华也明确表示,如拿不到投标书,如数退还。因张华没有向乔达报告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及招标时间,导致未拿到投标书。因此,张华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向委托人乔达请求支付报酬。据此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张华退还15000元的劳务费给乔达”。判决宣判后,张华不服,上诉要求驳回乔达的诉讼请求。服判的乔达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要求张华支付利息及损失6000元。曲靖中院终审审理后作出前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何追缴活动费 承办二审案件的法官丁玮说,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本案中,张华收到活动费后用于请人吃喝玩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7条也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 本案中的乔达与张华之间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乔达要求退回其已给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和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张华因其违法行为收取的活动费予以追缴归国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