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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烈士遗诗骂人”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15: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甘肃专稿/邵文海

  辛亥革命志士张雨僧被杀81年了,但他写下的“猬狗”两字还活着。他究竟在骂谁呢?

  2004年3月2日,轰动兰州三年之久,而且牵动着全国文史界神经的辛亥革命志士张
雨僧遗诗考释名誉侵权案,历经三审,终于画上了句号。

  张雨僧之死及其遗诗

  要说清这起公案的来龙去脉,就不能不先说说81年前的张雨僧之死——公元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时,毕业于武昌陆军部第三中学的甘肃青年张雨僧(又名张澍积极投身其中,参加了同盟会,并在武昌城头激战21天。

  10年后,张雨僧在革命党人于佑任领导的陕西靖国军中任职。此年,直系军阀控制的北洋政府派直军入陕,靖国军有的队伍被改编,有的将领被杀害,形势十分危急。偏偏这时孙中山和南方革命政府也因陈炯明叛变而无暇西顾。在此情况下,于佑任便想争取甘肃军阀,促成“陕甘自治”,以扭转西北局面。张雨僧便被派到兰州来,试图以旧谊说服甘肃督军陆洪涛倒戈。虽然游说未成,张却获知这样一个信息:北洋政府拨发给甘军一批枪械,用以进剿陕西靖国军,陆洪涛已派督署参谋长魏鸿发赴京接运。张雨僧闻讯大惊:陆洪涛有了这批枪械,将会使已处困境的陕西靖国军腹背受敌。他当机立断,不辞而别,赶回陕西,随之协助靖国军第三路军司令杨虎城在关中设伏,夺取了这32辆马车枪械,共计步枪1000支,子弹60万发。为此,陆洪涛深恨张雨僧。1923年,张雨僧在北京终被密捕,旋即解回兰州杀害,时年35岁。

  张雨僧就义后,其亲属收尸时,在大衣口袋里发现了24首遗诗。这些诗作多数都表现了这位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烈士在临死之际仍追求真理、忧国忧民、视死如归的精神境界。带回家乡武山县后,亲友争相传抄,并以《狱中杂咏》为题石印成册,从此在陇东南一带流传。

  与现在这场名誉侵权案有关的是《有怀二首之二》。在这首充满革命浪漫主义的诗作中,作者把狱中的自己比作一只落入樊笼的孤鹤——……此心鉴天地,此身沦虎口。樊固长已矣,樊破且飞走,飞向葱岭追随凤凰后。

  誓欲长饮吸百川,洒向人间洗尘垢。

  再向天帝乞灵药,炼成金刚击瓦缶。

  魑魅魍魉亦绝灭,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张尔进追寻先辈足迹兰州教育学院退休教授张尔进按辈份是张雨僧出了五服的族孙,但他最初接触《狱中杂咏》并不是在家族中,而是在学校里。成年以后,张尔进便很想弄清张雨僧遇害前慷慨悲歌的背景和详情,一种历史责任感促使他开始了有关材料的收集采访和分类辩证。

  1998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张尔进的《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以下简称《遗诗考》)。书中收有张雨僧传略、狱中遗诗24首及其考释,还有张雨僧家信31封等。

  麻烦就出在考释上。对《有怀二首之二》中的“魑魅魍魉”,张尔进解释为被推翻的清廷。对那句“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他是这样解释的:“此句以动物谐音痛斥民初为害甘肃的一批军阀政客,且生动地揭露了他们的个性特征:鹿鳖指昏庸如鳖的陆洪涛……猬狗指甘作陆督走狗的魏鸿发。”

  魏鸿发与张雨僧是同时代人。武昌起义次年,他参加了甘肃响应武昌的天水起义。但在此后,他没有继续追随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党,而是长期在北洋军阀系的甘肃督军陆洪涛手下任督军署参谋长、卫戍司令、军务厅长、甘肃陆军军官学校校长等显赫职务,被认为是仅次于督军的“二把手”。

  张雨僧的被杀就发生在他春风得意的这段时间。解放后,魏鸿发先是被聘为省文史馆馆员,后来又任省政协委员、常委。魏鸿发的一个女儿与女婿在台湾,前几年才去世的女婿还是台湾的“国大代表”。在担任省文史馆员、省政协委员和常委期间,魏鸿发当然也在文史和统战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魏鸿发1982年去世。

  张尔进对魏鸿发其人一生的评价是:“两头好,中间坏。”不幸的是,他的考释恰恰涉及的是魏鸿发“坏”的这一段历史。他说,这是我无法回避的。

  魏竞存一怒为“猬狗”

  魏鸿发的儿子、今年68岁的原告魏竞存是兰州铝厂退休干部。他是2001年6月18日起诉张尔进名誉侵权的。

  面对记者,魏竞存也承认那句“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除骂人外无法解释,不过,问题是你张尔进不能在考释的名义下再骂。另外,在介绍张雨僧传略时,张尔进还写道魏鸿发力主杀张,他认为这也是无中生有。

  2001年9月27日,这场奇特的官司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魏竞存出示了民国初年甘肃省督军署和其驻京办事处的几封与捕张杀张有关的电报。这些电报中的确没能显示出其父与此有关。电报还显示,其父在接收那批军火后,并没有随车回甘,而是留京治病,并继续采买军火。他因此认为枪不是失于其父之手,故其父对张雨僧并无失枪之恨,而张也不可能仇恨并未抓他的魏鸿发,张并没有说“猬狗”即是魏鸿发,纯属张尔进有意侮辱。

  张尔进的反击是:“魏竞存错误地把当时两个阵营的生死斗争理解为其父与张雨僧的个人恩怨,说其父没有捕杀张雨僧,张雨僧就没有理由骂魏鸿发,并以电报说明,这种举动没有意义。张雨僧面对捕杀他的北洋军阀陆洪涛集团,痛斥的当然是该集团的主要人物,魏鸿发身居要职,与张雨僧针锋相对,你死我活,且该集团骨干分子中无第二个姓魏或卫与‘猬’谐音者。另外,没有亲自捕张杀张,并不等于没有参与决策捕张杀张。”二审判决“一判惊人”2002年元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被告张尔进作为一名文史作品的作者,由于占有材料和个人认识水平所限,其书中所述的内容和所持观点难免有失实和不当之处,有待学术界争论并指正,属正常的学术研究,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誉的问题。”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魏竞存的诉讼请求。

  魏竞存不服,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4月11日,兰州市中院二审此案;同年7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官认为,张雨僧仅留下遗诗,其诗中以动物作比喻,并未指明比喻为何人何物,张尔进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猬狗”指向特定之人魏鸿发,是一种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且张尔进在书中对杀张雨僧经过的叙述,已使人们相信魏鸿发是杀张雨僧的积极策划者和执行者,张尔进将这些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传播给第三人,已造成了对魏鸿发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魏鸿发的名誉,并给魏鸿发的近亲属带来了不利影响。

  最后的判决是:撤销一审判决;由张尔进于30日内在《甘肃日报》上连续三天发表声明,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并向其家属魏竞存赔礼道歉;张尔进立即停止发行《遗诗考》,若再版得删除相关内容。

  兰州中院的这个二审判决真可谓“一判惊人”。此案一审期间,社会上就出现一片不满法院受理此案的强烈呼声。有人认为“应当警惕法律越位干扰学术”。还有人说:“如果张尔进名誉侵权成立并败诉的话,先河一开,袁世凯、蒋介石、汪精卫、吴佩孚等恶行者的后代都来告状,为其先人强要名誉权,让文史专家纷纷落马,那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一年半的艰难抗争张尔进教授不得不踏上了悲愤的申诉之路。

  此案的终审判决,也震撼了甘肃文史学术界。文史专家们纷纷表示有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有20位专家学者联名上书为张尔进呼吁。

  然而,面对张尔进的多方申诉与文史界的一再呼吁,法院反而一再催逼张尔进履行道歉和恢复名誉的判决。

  于是,张尔进来了一个十分有趣的软抗争:他致函兰州中院,表示本人愿意维护法律尊严,但对于一个杀害革命者、镇压人民的反动军事集团的要员,他不清楚其在历史上名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请求法院明示魏鸿发当时的名誉状况,以及该恢复到何种程度,否则他无话可说、无辞可措。法院自然是无法回答。

   

   为了逼迫张尔进在报纸上公开道歉,从2003年4月起,法院冻结了张尔进的银行工资帐户,一直冻结到再审重判的2004年3月。连续11个月,年老多病、时常住院的张尔进身无分文,生活陷入困境。甘肃省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和省美学研究会为此发起了救助张尔进的捐款活动,许多专家、学者和关心此案的其他人士都慷慨解囊。

  兰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也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在2003年2月召开的兰州市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有11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复查〈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一书名誉侵权案的议案》。连续两年的市人大会议上,在讨论法院的工作报告时,张雨僧诗考案总是代表们提出质询的焦点。

  2003年8月27日,兰州中院经院长行使院长监督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再审认定“猬狗”注释没有错距终审判决一年半之后,即2003年10月27日,再审开庭。

  张尔进的诉讼代理人之一梁胜明是《甘肃日报》高级编审,也是文艺评论家,他的代理词,简直就像是给原告和法官上了一堂十分精彩的诗歌艺术课——诗歌创作的规律,往往是运用比喻指代或谐音双关的表现手法,以客观世界特别是自然界的某些物象来比拟和影射社会上的一些人物或事物,从而造成意象或意境,表达诗人的思想感情。文学评论家或文史研究家的工作,就是要把诗人所比喻指代或谐音双关的对象揭示出来。比如,在1976年天安门事件中有这样一首揭露“四人帮”的诗:“黄浦江上有座桥,江桥腐烂已动摇。江桥摇,是拆还是烧?”这首诗就用的是比喻指代、谐音双关的创作手法,将“四人帮”比喻为黄浦江上腐烂动摇的桥梁。“江”是江青的“江”,“桥”是张春桥的“桥”,“摇”与姚文元的“姚”谐音。我们的诗歌评论家就是这样注释的,这种注释是完全必要的。

  张尔进对张雨僧诗中“猬狗”句的注释也用的是同类的手法,他的注释是无可非议的。所谓比喻就是打比方,由喻体和被喻体两部分组成,分明喻和隐喻两大类。既然是比喻,就不可能只有喻体而没有被喻体,特别是隐喻中的被喻体是需要文史考释和文学评论工作者直接指明的。张雨僧的“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句,用的是隐喻的表现手法。终审判决书指责张尔进不应该直接揭示喻体所指代的对象即谐音双关的人物,难道大义凛然的张雨僧在临刑前写诗仅仅是为了骂几种无辜的动物吗?难道他的比喻只有喻体而没有被喻体吗?

  紧接着,代理人即对原告魏竞存和原终审判决发表看法——北洋军阀政府任命陆洪涛担任甘肃督军的时期,是甘肃近现代历史上最黑暗最反动的时期。在此期间,魏鸿发追随陆洪涛干了许多反对民主革命、为害甘肃人民的坏事,这就是张尔进诗注的充分证据。何况,诗注只涉及了那一特定历史时期的魏鸿发,并未对建国后的魏有任何不敬之言,没有侵犯魏名誉的主观故意。即使魏鸿发未直接执行捕杀张雨僧,也必然是决策的参与者,因为他是军阀集团的核心成员。兰州中院的原终审法庭要为历史上的“陆督走狗”魏鸿发“恢复名誉”,这是没有慎重地运用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犯了严重的政治立场错误。这不只在我省而且在全国都开了非常恶劣的先例……

  2004年3月2日,再审宣判。判决书中,再审法官认定张雨僧在被杀前写下的“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显然是指当时统治甘肃的一批当政人物,由于魏鸿发在这一历史时期的特殊身份,张尔进对此句诗的注释是尊重了作者的创作原意的,并非故意侮辱、诽谤、丑化某一人人格。同时,再审法官也指出,张尔进带着感情色彩用文学语言描述张雨僧被杀经过,搀杂了创造性的文学活动,此方法不可取。但仅因作品情节需要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原型人物,不能因此就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被告张尔进通过注释张雨僧遗诗弘扬国人的民族气节、爱国思想,对该书应着重于整体和主流思想,因此张尔进所著《遗诗考》一书并未构成对魏鸿发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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