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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监督函不敌一个房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15:4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特稿/记者印嘉珍

  近日,本报收到一封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令人震惊的读者来信,信中写道:“我叫黄进安,现年54岁,中共党员。近6年来,饱受苦难折磨的我在绝望中代表一百多名受害者,以滴血的泪水向贵报投诉……”震惊,不仅因为满纸的鲜血手印,更因为当地司法机关对严重抗法行为的无动于衷事情的起因缘于两家公司的经济纠纷。

  1999年6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建筑装饰工程处(下简称工程处)与河南省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下简称管理处)签定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由工程处承建驻马店市豫剧团住宅楼工程。后经管理处与工程处商定,由工程处项目经理黄进安全额垫资承建该住宅楼。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处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施工手续,造成工程被迫停工半年之久。2000年6月,该工程的一号住宅楼基本完工。但管理处却拖欠工程款迟迟不给。之后,由于黄进安收不到工程款,余下的工程也只得被迫停工。

  2000年10月,黄进安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求管理处支付工程款及各种损失。同月18日,法院根据黄进安的申请,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查封由黄进安垫资承建的尚未竣工的豫剧团一号住宅楼,并向驻马店市房地产交易所和市产权产籍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分户。”

  2001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管理处支付给黄进安工程款及各种损失共计606760.59元。判决后,管理处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6月,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

  由于黄进安是垫资造楼,严重的债务链使他四面楚歌,他的债主——材料供应商们紧逼着向他要钱;一百多名民工向他催要工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黄进安不仅每天只能吃一顿方便面,还多次遭到债主们的围攻、殴打,甚至追杀,黄进安曾经被愤怒的债主挥刀追杀,身中数刀,险些丧命,为此,妻子也与他离了婚。陷入如此困境的黄进安曾多次想寻短见,一了百了。但为了讨个公道,也为了给债主们有一个交代,他还是选择了“苟且偷生”。

  2002年6月,黄进安拿到了河南省高院的胜诉判决书后,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随即向驻马店市中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黄进安以为,在起诉的同时,自己就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不仅交了4000元的保全费,还提供了担保,执行应该没问题了吧。然而,

  问题还是接踵而来,而且,他掉进了一个又一个怪圈。

  管理处在法院查封一号住宅楼的第二天,就明目张胆地将查封条撕毁,并将被查封的一号楼20套住房中的11套以半价进行变卖,而驻马店市房产交易所和产权产籍处在接受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为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黄进安对记者说:2000年10月19日上午8时,我亲眼看着法院的同志在房产交易所送达查封通知,房产交易所也接受了通知书。可是,后来在法院的卷宗中反映出来的是,房产交易所就在2000年10月19日为被查封的11套住房办理了过户手续。

  对于管理处的上述行为,法院早在查封条被撕毁的第二天就已作了调查取证,但并未对此作出过任何处罚。直到2002年12月,在黄进安跑了无数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法院才对管理处经理安德华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安德华在被拘留期间,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在2003年5月、10月和年底前全部偿清债务,如有违约,本人愿负法律责任。”于是,安德华被关了9天后就放了出来。然而,第一期还款期早已过去了,安德华并未履行承诺,法院也毫无动静。在此情况下,黄进安只得借了路费带着民工进京上访。2003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向驻马店市中院发出了( 2003)执监字第72号函,敦促驻马店市中院“依法执行”。

  然而,最高法院的“敦促函”并未促使驻马店市中院积极执行,法院执行局仍以安德华下落不明为由,迟迟未能执行。从此,黄进安扮演起了“侦探”的角色,亲自寻找安德华。经打听,安德华并未离开过驻马店市。2003年8月23日上午,黄进安终于逮着了安德华,马上电话通知法院。下午13时,黄进安见法院的人迟迟未到现场,只得与多名受害民工一起将安德华扭送到法院。

  当日,法院对安德华第二次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对此,黄进安及多名受害民工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法院对安德华司法拘留是故技重演,关了15天又放人,钱还是没有执行到位,这对我们有什么益处?更何况,管理处有能力偿还债务,却嚣张地撕毁法院查封条、变卖房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涉嫌犯罪。在黄进安到处上访控告的情况下,安德华被转为刑事拘留。然而,当公安机关向驿城区检察院报请对安德华批准逮捕时,检察院却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于是,安德华在交了2万元的保证金后,又轻松地被取保候审出了牢门。

  为了打这场官司,黄进安已付出了数万元,官司虽赢了,但却赢回了一堆废纸。三年多来,不仅一分钱也没要回来,还要处处受人奚落,黄进安始终搞不明一个问题:明明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房产交易所怎么还能办理过户手续;即使11套房子被过了户,那么还有9套房子法院为啥就不能执行呢?这安德华究竟有何“法道”?管理处究竟有何背景?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黄进安聘请了律师,对管理处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很耐人寻味——在驻马店市工商机关的档案中显示,管理处的开办单位就是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而开办时,房管局应投入的注册资金55.3万元却分文未投。事实上,管理处是个空壳子。

  曾接受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又“背着”法院偷偷为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交易所和产权产籍处又都是房产管理局的下属单位。原来,房产管理局与管理处、房产交易所、产权产籍处是“父子”关系。

  黄进安掌握了上述材料后,再次进京上访。最高法院又一次向河南省法院下发了敦促函。2003年11月,驻马店市中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市房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市房管局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黄进安承担责任。限市房管局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黄进安清偿债务55.3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然而,多少个“10日”过去了,也不见市房管局履行债务,更不见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的兑现。黄进安只得仰天长叹:“我的对手太强大了!市房管局与法院究竟有何猫腻,我没有确凿的证据,但法院偏袒市房管局是明摆着的,不然,法院对这一系列的抗法行为为什么无动于衷呢?

  日前,记者联系上执行此案的驻马店市中院的法官宋建红,记者问他:为什么迟迟不执行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追加市房管局为被执行人后,是否对市房管局执行过?宋法官很理直气壮地说:怎么没执行?人也已经抓过了。我们去过一次市房管局。反正这个案子现在不在我们中院,案子已经由省高院提上去执行了,你去问省高院吧。

  现如今,在法院一片“执行难”的呼声中,这“难”的原因究竟是人为的还是客观的,大概也是见仁见智吧。就如本案,黄进安从2000年打官司至今已有四个年头了,明明有可供执行的被保全了的房产,法院却迟迟不予执行;事后追加市房管局为被执行人,而市房管局又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院为什么又“难”执行呢?管理处撕毁法院的查封条、擅自变卖房产,其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检察院又为什么不批准对安的逮捕呢?从安德华被取保候审至今,也已过了大半年,债务仍未履行,可检察院还是没有对安提起公诉。市房产交易所和产权产籍处在法院查封的当天仍为管理处办理11套房子的过户手续而不受任何追究,究竟是谁在“维护”他们的违法行为?看来,黄进安的怀疑多少有点合理的成分。在这条债务链中,受害的不仅是黄进安本人,还有一百多名民工,他们从1999年打工至今已有6个年头,却要不回自己的血汗钱。希望河南省高院能早日执行完毕这起并不难执行的案子,让百余民工早日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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