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能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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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2:16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诸达鹤报道政府配售给父子俩一套产权房后,父亲把房子卖给了他人。父亲去世后,儿子把购房人告上法庭,认为父亲未征得他同意与人家签订的卖房协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然而,日前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这名未成年儿子的诉求。 2002年初,还不足15岁的闻某与父亲一起从新疆回沪,区政府根据政策配售给他们一套产权房,当时闻父支付了5000元购房款,余款由街道补贴。同年9月,闻父与陆女士签订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闻父与陆女士就卖房协议达成一致,这对闻某具有约束力。陆女士按约支付房款并取得房屋,所以该卖房协议已实际履行。现在,闻某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卖,并以卖房协议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要求判令该卖房协议无效,对此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照理说,国家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其居住的权利,那么闻某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对此,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点评说,闻父按照政策取得的房屋属于产权房,相关部门已表示产权证正在办理中,而且本市对此类房屋的转让并没有限制。此外,闻某虽是未成年人,但闻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与陆女士所达成的卖房协议,对于闻某具有约束力。同时,陆女士也按约支付了房款,卖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