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说“道法”100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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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相关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记分分值累积达到12分的,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进行相关教育后考试,一个周期内第一次记分累积达12分的,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第二次记分累积达12分的,加试场地驾驶。记分累积达12分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记者张煜 贺峥 制图 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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