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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死亡 保险商被判还房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33 新华网

  上海市民黄女士的丈夫沈先生因脑出血不治意外身亡,黄女士要求丈夫投保并与之签订《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房贷理赔责任,保险商以脑出血不是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黄女士遂将保险商告到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偿付剩余的27万余元住房贷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近日判决认定:当投保房屋贷款的市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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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还贷责任。

  据悉,这是自2001年11月起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两年多以来,上海首例投保人胜诉的房贷保险全额理赔案。

  2000年4月,沈先生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为免除银行贷款风险,同时也是根据银行的要求,沈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1月初,沈先生两次跌倒,被送至医院就诊,于1月29日不幸身亡,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其妻黄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和有关公告,于2002年4月22日起要求保险商承担房屋贷款理赔责任,偿付剩余的27万余元住房贷款。在保险商于当年9月作出拒绝理赔决定后,黄女士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黄女士说,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该日零时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公告明确指出: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还贷责任。黄女士认为,沈先生两次跌倒系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全额偿付房贷余额。

  但保险商辩称,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有向保险公司诉讼的权利,而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另外,保险商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保险商同时认为,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对由疾病导致死亡而丧失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沈某病历资料反映:沈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不能推定为“意外伤害”。

  法院则认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但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属沈某享有,由于其死亡,其妻黄女士可依法继承该案的诉讼请求权。法院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工会签署的公告文下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工会一起作出了承诺,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法院同时判定,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沈某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天安保险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沈先生房屋借款余额27万余元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随着我国房产市场的迅速扩大,买房人已是一个很大的消费群体。资料表明,截至2003年9月底,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1.2万亿元,是1997年的20倍,其中仅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就达到3328亿元。

  一段时间来,国内媒体上曾屡屡就《买房者委屈签下保单,住房保险到底“保”了谁?》的问题引发讨论,不少人质疑“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更多的人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上述理赔案判决后,已在上海法律界人士和房贷投保人中引起巨大反响。 (袁梦德)(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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