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将招标放“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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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7:08 北京晨报 | |||||||||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经营期限最长30年 晨报讯(记者王小星)如果企业拥有相应资质,就将有机会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获取供水、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 昨天,建设部颁布了我国首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除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外,这部将从5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还给特许经营划定了一个时限:最长30年。
《办法》规定,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则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办法》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要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行业,通过竞争机制交由社会力量投资或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