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伤古树 罚六万八(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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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7:15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人们听说过民航价格听证会、水费价格听证会,可还没有听说过处罚也要开听证会。昨天,在东城城管交道口办事处的礼堂里,就举行了一场关于施工中损坏古树,被罚68040元的处罚听证会。这不仅是东城城管大队建队以来遇到的首起听证案件,也是市城管系统在园林管理领域的第一起听证案件。 昨天早上,前来参加听证会的人们提前半个小时就来到了礼堂,因为是第一次,他们中不仅有东城区各城管分队的法制员、队长,还有很多关心古树的群众。9点30分,听证会正式开始。会场设立了主持人、记录员,城管办案队员、相对人及第三方(东城区园林局人员)参加。 在现场记者了解到,被损伤的树木位于东城区福祥胡同9号东侧,国槐,古树编号B00148,属百年以上2级古树。这家古建公司在福祥胡同9号东侧施工期间,在古树西侧4.5米、北侧2.6米处挖坑取土(挖坑面积:长28米、宽10米、深4.5米),造成古树20根树根被折断,最粗的树根达5厘米,最细的也有1厘米。 3月15日,东城城管经过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后,依据园林管理部门出具的损失标准,拟对该古建公司处以损失费一倍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68040元。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金额和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古建公司对此处罚感觉过重,要求申请听证。 听证会的焦点一直围绕损失费的计算方法进行。当事人认为园林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和自己了解的不一样,损失金额达不到6万多元,但他没能在会上 提供出反驳的法律依据,园林部门代表则在会上向当事人出示了详尽的法律条款和计算标准。当事人没有再表示出异议。 东城城管法制科迟科长告诉记者,听证是法律赋予被处罚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就要组织和实施听证程序。处罚听证会的举行,不仅是检验城管队伍依法行政水平的大好机会,更是被处罚对象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一种具体体现。据了解,听证会结束后,将结果报经大队队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争取在一周时间内向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 作者: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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