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竟称“不认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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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2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活想揽,钱想赚,法律空子要钻,出了工伤要赖。徐汇区法院近日对广茂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行为亮出“红牌”。 2002年3月,“广茂达公司”与洛阳市建委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广茂达公司”承包洛阳市定鼎路立交桥的亮化工程。同年4月7日中午,来自江苏的雇工罗某在安装灯具时,脚手架突然倒塌,罗摔落受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广茂达公司”在支付前期医
为此法官远赴洛阳调取了定鼎路立交桥亮化工程的合同原件,又从医院的证明、诊断证明书及证人证言中进一步查证了原告因施工而受伤的事实。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仲裁费、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510元由“广茂达公司”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