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者还钱包要千元报酬 后被失主起诉还七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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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27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4月6日讯 (记者董震 实习生张潇扬 通讯员田强)一拾金不昧者将捡到的钱包归还了失主,但是要了失主1000元报酬,事后失主反悔将拾金者告上法庭。昨天,经过法官调解,失主拿回了700元。拾金者该不该要报酬?要多少报酬合适?此案在省城法律界产生不小的反响。 今年1月11日,王某到济南市天桥区一家超市买东西时丢失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
次日,王某和朋友赵某来到位于工人新村的李先生家取钱包。王某当场写了一份《感谢信》,信中写明送给李先生酬金1000元整,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同时,赵某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这样,李先生从捡到的钱中拿出了1000元,作为接受赠与的款项,并将拾得的其他钱物如数归还给了王某。 没想到,事情并未到此为止。今年3月份,失主王某开始反悔,要求李先生将钱再归还给他,遭到李先生的拒绝后,王某以赠与李先生的款数额过大、不是出于自愿为由,起诉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要求李先生退还赠与的1000元钱。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先生同意返还给王某700元。 对于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得到报酬,法律界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李先生的获利行为,既非不当得利,也非有效赠与,而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原告王某给与被告李某1000元“劳务费”,是缺乏社会经验所致,其结果是与社会的一般公平观念相违背的。 而持相反观点的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王成宝律师表示,失主在已经同意给李先生1000元报酬的情况下,再要求返还是违反赠与合同的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失主存在索要行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失主当时遭到胁迫的情况下,失主事后反悔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 |||||||||